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,嫌犯曾在受害人家出现,15岁时首次强奸杀人,后再因强奸入狱,出狱前村民担忧。你怎么看
有些错可以弥补,有些人可以悔改,可是,还有些恶是深入骨髓的,不值得原谅!
地狱空荡荡,恶魔在人间。
陈某奎是罪行累累不知悔改的惯犯,应该被化学阉割或者判处死刑。
一个无辜女孩的离去,再次揭开了陈某奎充满罪恶的过去。
陈某奎在犯下这次的强奸杀人案之前已经有过两起强奸案的案底,其中第一起也是强奸并致受害者死亡。 当时的陈某奎15岁,受害者是和他同龄的女孩。因为当时的陈某奎还不到18周岁,虽然犯了强奸杀人两项重罪,最终也没有判处死刑。
第一次出狱后不久,已经30多岁的陈某奎再次强奸了一位少女且杀人未遂,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。 如果说陈某奎第一次犯罪时是未成年人,那么第二次犯罪时已经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了。足见其根本没有改过自新,反而是变本加厉。
令人看不懂的是,判决称陈某奎在狱中有悔改,四次获得减刑,最终提前三年多出狱。这次,45岁的陈某奎再次将罪恶的黑手伸向了附近邻居家的无辜女孩,制造了又一起本不该发生的骇人听闻的强奸杀人案。
我们想不通的是,屡屡犯罪的陈某奎真的悔改了吗?当第二次出狱的陈某奎回家后,当地村民们早已提心吊胆,担心他再犯事。村民们都能看出陈某奎没有悔改充满危险,可是他却因为有悔改表现获得了四次减刑,结果再次酿成了惨剧。一个骨子里充满罪恶的人,能改好吗?
对于这件事,我有以下几点看法:
1,降低入刑年龄迫在眉睫,年龄不应该成为逃避法律制裁的护身符,既然有能力犯罪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后果。某些缺乏人性的恶性犯罪,不值得原谅。
2,对于屡次犯下强奸罪行且屡教不改的罪犯,应该化学阉割,没收作案工具。
3,对于减刑的量化应该更严谨,最好引进专业的心理测试,杜绝心理变态无可救药者减刑。
最后,惩恶才能扬善,对罪恶仁慈就是对善良残忍。
现代刑法完全摒弃了古代盛行的严刑峻法,该而采用文明人道的刑罚措施,比如经济型和自由型等,甚至死刑都全面推行无痛苦的注射死刑。原因在于,现代刑法的刑罚观念认为,刑罚的目的并不在于惩罚罪犯,而是在于改造罪犯,将这些穷凶极恶之徒改造为适合社会群体生活的人。但是,我始终认为有人恶魔根本不可能会改过自新,根本不可能会改变他们违法犯罪的邪恶本性。看过这起案件以后,我愈加坚信这个观点。
据报道,7月6日,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,此前两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转发寻找该女生的消息。
当日17:59时,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:2019年7月5日15时许,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,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,立即开展调查工作。经查,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,经讯问,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。
据查,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,并致一人死亡,但狱中获四次减刑,半年前才出狱。 宜宾中院在陈某奎的减刑裁定书中认为,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,能认罪悔罪,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积极参加思想、文化、职业技术教育,积极参加劳动,努力完成劳动任务。累积获4个表扬。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,符合法定减刑条件。
但讽刺的是,被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的陈某奎,在刑满释放后仅仅半年就又犯下强奸、杀人的滔天大罪,并且受害者仍然是含苞待放的未成年少女,实在是让人义愤填膺,恨不得让陈某奎回到古代被千刀万剐、处以极刑!
我始终认为,“改造罪犯”的刑罚理念,只适用于那些本性不坏的过失罪犯,而像这些故意犯下禽兽不如的罪恶行径的凶恶之徒,是不可能接受教育改造的。任何妄图改造他们、让他们回归社会的异想天开,只会促成放虎归山的人间惨剧。正因为如此,像新加坡等少数国家,才在如今的文明社会依然保留着“鞭刑”之类的严刑峻法,专门用来对付那些恶贯满盈之徒。毕竟,地狱空荡荡,魔鬼在人间。
显然,在这个渣男身上,惩罚的威慑力是无效的。我们看看它这一生,其实就干了两件事儿,强奸杀人,然后坐牢。可以肯定的是,假定你再给他一次走出监狱的机会,那么类似的事情还会发生,这种人渣就是偏执型人格,你只要不把它完美解决,那么它永远不会停止做恶的罪恶之手。
我们见过很多强奸犯,我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,强奸犯的重复犯罪机率远远高于其它犯罪,很多强奸犯并非初犯,很多都有这方面的前科,由此可见这是一种非常难改的病态化犯罪行为,这些人的坏是渗入骨髓的,你靠惩罚根本无济于事,它们只要有机会就可能再次作案。
像四川宜宾这个渣男,对它的惩罚不可谓不严格,它这半辈子的时间不是在犯罪潜逃,就是在坐牢,按说它应该非常珍惜出狱的自由,但它在出狱仅半年的时间内,就再次犯下滔天之罪。很多人说到减刑,其实,对这样的人渣,即便你让它服满刑期,出狱后它仍然还会犯案。
对于此类案犯,我认为不能仅限于坐牢,最好引入化学阉割的处罚方式,结合坐牢一起实行。另外,对这种恶性的罪犯,最好还要进行一个综合的评估,根据其犯罪行为和心理进行研判,特别像陈某奎这样的强奸杀人犯,最好判其终生监禁,把牢底坐穿。因为这样的罪犯,你关的越久,如果一旦放开出来,对社会的危害性越大,因为它们信奉的是今朝有酒今朝醉的亡命之徒理念,很少会考虑改过自新的。
这个事情,一路走(采)下来,有些感触:一是安全意识在有些家长尤其是农村家长那里还是一片空白,亟待加强!二是对于此类性侵惯犯能不能引入其它国家的做法,在实施徒刑时进行化学阉割?三是妻子、父兄等直系亲属、社区有没有必要对此类刑释人员进行跟踪监测?
#男子两犯奸杀案出狱后再杀15岁女生,是怎么“混得”四次减刑的?#恶之大者,连小孩都不放过。新城控股原董事长是这样的“极恶之人”,云南镇雄跟人轮奸致死14岁“堂妹”的“族兄”也是,四川宜宾高县男子陈某奎更是:他从14岁起,两次犯强奸罪,还都是对同乡少女下手,期间还杀害一人(另一名万幸逃脱)。7月4日,刚出狱半年的他,又将15岁少女杀害。
辣手摧花,还是屡教屡犯,动辄夺命,让人感慨“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,有些人则是禽兽不如”。有些人渣的“渣”是刻在骨子里的,无法改悔。
耐人寻味的是,在陈某奎第二次作案后,他4次获得减刑,共减刑3年7个月,依据是“他悔罪表现良好”。可从目前劣迹看,他何止是没有悔罪,还毫无耻感。到底是他演技太好,还是减刑减得太宽松,没有考虑其非初犯等因素,也缺乏对其人格品性的深入探查和精准评估?
如今陈某奎“三进宫”在所难免,咱们这没有化学阉割,希望他得到与业障匹配的罪刑,而不是轻易得到带有宽宥性质的“一再减刑”。
我不指望严惩能让他“灵魂深处忏悔”,在我看来,这世间有些人大概是被造物者所造时没装道德神经的人格残次品,他们的出厂设置或许就是“恶”,所以生来无罪感愧感悔感。“恶人被感化后归正”的情形,在他们那是失效的。像周克华、高承勇(白银杀人案凶手)、陈某奎都是这种人。别人的痛感就是他们的快感。
我只希望,别再让这类人渣轻易出来祸害人间。
我认为,四川高县发生的这起令人发指的案件,值得我们去思考,目前刑法中关于此类犯罪的刑罚,是否可以考虑加重?
三次强奸,两次杀人!
由于出现了一个心理极度变态的罪犯,三名无辜者受到了伤害,甚至有两个女孩失去了生命,这个代价太惨重。
我们常说,坦白从宽抗拒从严,但事实上,这种犯有强奸杀人罪行的罪犯,多数伴有严重心理问题,很难让他重新回头做个好人。
国外对于这种罪犯如何处罚?
我们不是一定要和国外一样,但某些做法应当可以借鉴。
比如美国。
美国《模范刑法典》规定,强奸属于二级重罪,如果同时出现严重伤害,转为一级重罪,造成死亡可判死刑。
总体来说,美国与我国的规定大体相当,刑罚略微重一些。
但美国对于此类罪犯在刑满释放后,再次犯罪的预防方面,做的比我们好。
比如说,对于严重伤害少年儿童的犯罪者,释放后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的半英里范围内。
所有性犯罪者的资料被登记在互联网,任何人随时可以查阅。这些罪犯住在什么地方,开什么车,喜欢出现在哪里,网上都会公布。
看到这个新闻,感觉十分气愤,怎么会有这样人面兽心的人呢?主要有以下几点想法:
从新闻报道中,我们知道这个犯罪嫌疑人不是第一次强奸杀人。之前先后伤害了两个受害人,都是未成年少女,而且直接造成其中一人死亡!
第一个,只因他当时未成年,强奸杀人,轻易就可以逃过法律的制裁。要知道,他是未成年人,对方也是未成年人,对方被他杀害,他却得到了宽大处理。
第二个是因为获刑以后,表现良好,提前出狱。
按理说,这样的人,法律上给予他的是宽大处理。
生活也待他不薄,他出狱后,也娶有妻子,有女儿。
因此,像这样的人,宽大处理真没有什么用。他真的不会改邪归正,只是被控制了以后,不得不听话,就没有从根源上改正到自己的罪恶行为。
建议对这样的人,就不要再放出狱了。
受害人的父亲,其实有机会救自己的女儿,但他没有发现。
一是犯罪嫌疑人事先问过他家里有什么人,面对这样一个大家都相互提醒,要看好自己的女儿的人,这位父亲居然没有提高警惕。
二是看到犯罪嫌疑人在他家后面出来,他的摩托车也停在附近,然后匆匆离开。这位父亲甚至都想不到去看女儿在不在家,只想到女儿可能在家睡觉呢。
三是女儿足足失踪了20个小时,父母亲想当然的以为女儿是出去玩耍了,最后还是学校的班主任觉得这个事情不对劲,这才报警、发朋友圈、到处寻找
试想想看,如果是在大城市呢?
艾滋病男子强奸15岁少女,一审获刑五年再审改判十年,你怎么看
2020年5月12日,47岁的袁志雷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仍强奸了一名15岁女生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。
判决后,被告人没有上诉,检察院也没有抗诉,判决就此生效。但判决结果公开之后,社会舆论声音相当之大。基本网友都是一边倒的意见,认为法院轻判。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经研究决定,再审本案。2021年3月29日,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审判决,改判原审被告人袁志雷有期徒刑十年。
强奸罪,根据刑法规定,犯强奸罪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关于情节严重情形,刑法列举五种。分别为:
(一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。
(二)强奸妇女、奸淫幼女多人的。
(三)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。
(四)二人以上轮奸的。
(五)致使被害人重伤、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。
我们的幼女是指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。如果严格的根据上面规定,确实不算情节严重情形。对于被告人来说,刑罚期间应当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这里的十年以下,是包括十年有期徒刑。法院再审改判,如果不属于情节严重,那就是定格裁判。按广西高院的量刑指导意见,造成未成年被害人怀孕、感染性病的,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。如果以当时的量刑意见来看,在五年的基准刑上在增加三年,那当时判决八年有期徒刑还是比较合理。但这起案件针对的是未成年人,并且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,情节极其恶劣,最后法院定格判罚。
常州15岁男孩性侵7岁女童,还将其从25楼推下,事后啃着鸡爪回现场查看,称不能让别人知道故行凶。你怎么看
首先我们对这件事表示非常的痛心。这件事对两个家庭造成严重的打击,甚至是毁灭性伤害。
据媒体报道,当事人常某某对受害人事发前一段时间就心存歹念,于是趁其不在家长监护之时引诱进行奸杀。
通过这起事故,我们要从多方面来分析。首先,常某某年仅15岁,属未成年人,正处于青春期。据他的老师和其他人反映,常某某性格内向,智商较低,容易冲动,喜欢武术。按照人的发育规律上来讲青春期的孩子正处于人生的十字路口,对事物的判断上还不成熟,而且性格一般比较叛逆。当孩子到了青春期的时候,家长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,帮助孩子度过“十字路口”。
其次,常某某从小受到了家庭的不良教育。尤其他的父亲还当着孩子的面前看不雅视频,使孩子从小就对性产生了朦胧的兴趣。还有,孩子到了一定的年龄后父母应该给他创造适合的独立空间,应该分房而息,作为父母更不应该带着孩子睡觉还做夫妻之事,正所谓儿大避母女大避父。可以说,这家父母也太放任了自我,缺乏传统观念,而忽略了其行为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。
还有,被害人小倩的家人未完全起到监护作用。小女孩才5岁,家长应该随时带在身边,无论是上班还是做生意再忙也不能脱离对孩子的监管。试想,才5岁的孩子还是幼童,哪能放心让她独自留在家里,更别说给她钱去买零食了。除了家里电器安全之外难道就不担心交通风险吗?如今,有的家庭孩子都上小学了家长还接送呢!不就是为了孩子的安全吗?
在者,小倩的家长对孩子自我防范意识可能做得不够好。为人父母,在孩子很小的时候就告诉不能随便与陌生人交往,防止被拐骗。小倩还小,不具备防范意识,缺乏对善恶的判断性,这不能怪孩子。但是因为没有家长紧密地监护才给与不良少年的可乘之机。一般来说,孩子贪玩是天性,没有家长在身边很容易跟其他人玩,这件事故就是常某某利用零食引诱去玩耍而酿成的悲剧。
通过整起事件来看,两个家庭都存在问题,只不过男孩的家庭责任最大,所负的法律责任也最大。加害人虽然未成年,但是已经超过14 岁,应承担青少年相关的法律责任。因此说,家庭教育不容忽视,否则会使孩子缺乏传统道德的认知,以及对法律观念的认知。
15岁女孩砍人犯法吗
当然犯法了,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,犯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、强奸、抢劫、贩卖毒品、放火、爆炸、投放危险物质罪的,应当负刑事责任。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,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;在必要的时候,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。